如何认定抢夺罪
“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夺取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