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情况
案件侦查终结后不一定都要移送起诉。
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如何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
案件侦查终结后不一定都要移送起诉。
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如何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划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归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划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按照本条划定办理,及时撤销案件并且立刻开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开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由一系列的侦查流动后,以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晰,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划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需做到基本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