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主体合格。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应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等合法保险机构。其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应是自由、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三,内容合法。保险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四,达成合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通常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可作为合同成立证明。
二、保险合同生效后变更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生效后变更需符合一定条件。首先,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这是基本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其次,变更内容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再者,变更应遵循法定形式,通常需采用书面形式,如批注、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等,以明确变更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此外,若保险合同有特殊约定变更条件,需按约定执行。例如,某些合同约定变更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对方等。总之,保险合同变更要在协商一致、内容合法、形式合规及遵循约定条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