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是合同有效的基础。
第五百零二条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若买卖合同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依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方面,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按约定支付。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依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后,还应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