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房产中介公司起诉委托卖房人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彭某与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约定彭某将其名下一套住宅委托给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出售,委托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该协议中约定,委托期间内彭某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出售,彭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该房产出售实际成交总房价款的2%作为佣金。彭某在中介公司所介绍的求购方看过该房产的12个月内,与求购方完成买卖交易或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完成买卖交易的,彭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委托房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在卖房平台发布案涉房源信息,并组织人员进行推广。2024年2月,彭某要求中介公司下架房源,并收回房屋钥匙。甲房产中介公司向彭某发布声明:“就委托期间下架房源事宜作出声明,一是凡通过我司全网推广营销信息的求购方,都属于我司客源,如出现私下成交则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委托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欺瞒或私交等,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同月,彭某通过乙房产中介公司将案涉房产以75.8万元出售给李某,乙房产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
在《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条款中,甲房产中介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彭某在与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乙房产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独家代理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甲房产中介公司通过一定渠道对该房产进行推广,多次带客户看房,虽未成功促成买卖交易,但仍存在相应损失,法院最终综合本案协议履行及案涉房产的成交价格等实际情况,酌定彭某向甲房产中介公司按房产成交价0.5%,支付违约金3790元。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介机构为促成交易提供了专业的劳务和信息服务,其劳动价值应受尊重。“跳单”行为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