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合同先签名后补内容存在法律效力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承诺等要素。先签名时,若对合同主要内容无明确合意,后续补充内容可能构成新要约。若对方未以合理方式及时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与确定性存疑。
例如,买卖合同先签了名,之后补充价格条款等。若补充条款未经双方再次协商确认,可能因一方不认可而导致合同存在争议。
但如果能证明补填内容是双方事后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补充后的合同仍具法律效力。所以,先签名后补内容的合同效力要综合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补充内容系双方合意的体现。
一般情况下,合同补签内容不影响原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补签内容通常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只要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补签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与原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关系。
比如原合同对某事项未约定清楚,后来补签协议明确了该事项的具体内容,此补签协议与原合同相互补充,共同约束双方当事人。
但如果补签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会影响补签内容本身的效力,进而可能对基于补签内容而产生的与原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