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表见代理则不同,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认定时,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就构成表见代理;反之,若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不应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为无权代理。总之,表见代理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而无权代理若未被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区分两者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能形成权利外观的情形,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若不存在此类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事由,则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无效;表见代理直接认定有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后果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判断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关系、交易习惯、相对人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等因素,以准确认定是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