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扎某向尕某购买虫草。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约定扎某当天先行支付6.5万余元,剩余70万元于同年6月1日前结清。尕某当场向扎某交付虫草,但扎某未依约支付剩余70万元货款。尕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4020元,随后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扎某名下银行卡内存款3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尕某又向法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迅速核查财产线索,查封扎某名下相应价值的房产一套。
结果:经法院调解,扎某与尕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提出还款计划。2024年10月,因扎某未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对扎某名下被保全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责令扎某于10日内自行腾退迁出房屋。
意义:本案中,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冻结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和相应价值房产,以强制手段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应诉、主动参与调处,快速高效化解纠纷,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