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商品。然而,网购商品质量瑕疵问题也日益凸显,可能引发消费纠纷。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认定轻微质量问题不构成欺诈。
2025年2月,黎某在被告公司于某购物平台经营的二手手机店铺中,线上购买一部二手九九新手机,该手机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15天换货等服务。黎某下单后,被告公司向黎某发送质检报告一份,载明该手机为九九新,基本功能正常,外壳无磕碰掉漆等内容。但黎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黎某向店铺投诉后,被告公司表示不满意成色可以免费寄回退换。黎某认为被告公司对该手机描述不符,有欺诈行为,于2025年3月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存在轻微的外观瑕疵,但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仅是存在质量瑕疵,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出具无磕碰的虚假检测报告存在欺诈故意,但被告公司向黎某出具案涉质检报告时黎某已经下单,并非以该质检报告欺骗黎某下单。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之时,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被告公司也同意其退货,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最终,闽清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黎某退还案涉手机,被告公司全额退还货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