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公正判决,不然我儿子得背债,他才上大学,要是背债了对他有太多不好的影响。”钟女士一边说着感谢,一边将锦旗递给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叶鉴熳法官。
2024年3月,小天(化名)刚满18周岁。某天,其父亲大强(化名)打电话与小天说要为其购买房产,需小天本人签字,小天按指示前往大强指定的办公室,随后大强拿出一张没有任何文字的白纸,要求小天在白纸的右下角签上名字和身份证号。小天签字后纸被大强收走,一直过了两个星期都未再收到任何买房的消息。
同年4月,小天在微信上将此事告诉了其母亲钟女士。
据了解,小天的父母已离婚,小天跟随爸爸大强。因大强长期在外做生意,小天随爷爷奶奶生活,钟女士也常上门关心,与小天保持密切的关系和联系。
当日,钟女士便电话联系大强询问该情况,大强支支吾吾,一开始并未直接回答。
然而,2025年1月,法院的一纸传票被送到小天手中,随传票送达的还有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因本人资金周转需人民币拾万元资金不足,向出借人借款到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陆个月……借款日期:2024年3月18日”。该借条左下角借款人签的是大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并按有手印,而小天的签名和身份证则明晃晃的出现在担保人那一栏。
小天大吃一惊,将此消息立刻告知钟女士,双方无奈接受事实,做好应诉准备。
开庭之日,小天在钟女士的陪同下到庭参加庭审,其父亲大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与大强是朋友关系,大强因资金周转需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向自己写了一张借条,当庭提供了大强出具的借条和自己转账10万元的证据。小天方面则辩称对借条毫不知情,其根本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和原告见过面讲过话,更没有为父亲向原告借款当过担保人。该借条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写伪造的“担保人”,且在借条上可以明显看出借条的标题、内容、落款时间、借款人、担保人三个字都是同一个人书写,是将“担保人”和自己的签名拼在一起,不能代表本人。同时提供了其与母亲钟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钟女士与其父亲大强的电话通话录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示的证据可以确认其与大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小天是否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也依法予以认定。
首先,从庭审陈述可以了解,原告并未直接与小天沟通案涉借款的事宜,小天也未向原告明确表示过愿意为案涉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意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天愿意为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从小天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小天陈述的签字原因和其父亲大强陈述的签字原因一致,由此可知,小天在空白纸张右下角签署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的原因,是以为其父亲为其购买房屋,并非是为其父亲的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再次,从借条的形式上看,小天仅签署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在借条上按手印,小天签名前的“担保人”字样也并非其所书写,而是他人字迹,可以初步推断小天对其需要对案涉借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不知情。故原告主张小天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大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听到判决的那一刻,小天及其母亲钟女士喜极而泣。庭审后,两人向叶法官不断表达感激之情,不久后又制作了锦旗,这才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