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在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如果解除权人怠于行使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可通过催告等方式促使其行使,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在司法实践中,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准确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若对具体计算仍有疑问,建议进一步结合合同及案件实际情况详细分析。
合同解除权的主张方式如下:
首先,看合同有无约定解除的条件及方式。若有,按约定行使。
其次,若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预期违约等,解除权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再者,解除权行使有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行使;无此规定或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后,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