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履行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没约定交货时间,那么甲在合理准备后可随时交货,同时应给乙必要准备时间接收货物;乙也可随时要求甲交货,但也得给甲准备时间。履行期限关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有助于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避免纠纷。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界定如下:首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比如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等。
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适用于非金钱债务能继续履行的情况;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采购成本增加、预期利润损失等。
若合同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定金罚则也适用,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