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
送达回证签收意味着当事人已认可调解协议内容。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可裁定再审。
若签收调解书后只是单纯觉得吃亏等心理而反悔,通常不被允许。因为调解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的合意,签收体现了对该合意的接受。若一方随意反悔,会破坏调解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损害司法秩序。所以,要慎重对待调解及签收调解书的行为,签收后若无上述法定情形,反悔是无效的。
调解书经送达签收后不能上诉。
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不同,它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非法院的裁判。一旦签收,表明当事人已认可并接受调解内容,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若对调解书有异议,通常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定程序解决。但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等。所以,签收调解书后,应按照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避免因忽视其效力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