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实际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这是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循诚信,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而协作履行原则则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4.情事变更原则,即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此时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5.经济合理原则也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关键在于判断合同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完成了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规定的标的物或行为已经得到实现,那么可以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若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能表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1)当合同以特定物为标的时,如果该标的物已经灭失,那么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此时合同便未实际履行。
(2)若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导致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者还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这也被视为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一种情况。
(3)如果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选择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同样表明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