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约合同违约后赔偿范围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是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货物损毁、额外支出的费用等,这部分损失需有明确证据证明,且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是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对方违约导致错过的商业机会所损失的利润。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应优先按约定处理。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定金罚则中,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
有约定从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违约赔偿计算方式,一般应按照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
无约定依法定:合同未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定赔偿金额时,主张赔偿方需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以切实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