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确认合同可撤销的除斥期间区分不同情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即绝对消灭,当事人无法再请求撤销合同。
依据《民法典》相关原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确认合同无效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判断,本质上是形成权的行使,并非请求权。合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其效力状态不以时间经过而改变。无论何时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当事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例如,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即便多年后才发现,也能提起确认之诉。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制度逻辑来看,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