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以书面合同为准:在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当合同条款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审查口头承诺的性质:如果口头承诺是合同订立前的要约或谈判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被写入合同文本中,那么这些口头承诺可能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口头承诺是在合同订立后作出的,且对合同内容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些口头承诺可能被视为对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与口头承诺的不一致产生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