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约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主动解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 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时,被企业单方面解除了劳资关系,此时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如下所述: 首先,若该企业解雇行为被判定为非法解除劳资协议,那么其需按照劳动者此前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 其次,若是通过与员工进行协商来解除劳资关系,或因无过失性辞职而导致离职,或者由于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进行,企业应按员工受聘的年数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再次,若因为员工的过失性辞职而发生的离职现象,那么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劳动者提出辞职,是否需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关于在合同尚未到期时提出辞呈是否需承担违约金的事宜,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首先,如果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提出辞呈,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其次,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服务期限方面的规定,则应依照该相应规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金额仅可涵盖用人单位为此所付出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