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有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三点,直接引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正确理解并承担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协议内容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口头承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同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这两条法律规定为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