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要交什么资料
当已备案的施工合同需要变更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的原件,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2.合同正式文本的原件,一式四份,保证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3.还需提供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原件。
4.若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订合同,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需提交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对于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对于非招标工程,需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并同时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复印件。
8.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
在建筑工程合同变更方面,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应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将推定为未变更。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时,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调整,应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1)对于逾期交付的标的物,若价格上涨,则按原价格执行;
(2)若价格下降,则按新价格执行。
对于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情况:
(1)若价格上涨,则按新价格执行;
(2)若价格下降,则按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该部分工程价款协商一致,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来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