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并偿还因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利息。
二、委托合同的性质与特点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1.它是一种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
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或将其转委托他人办理。
2.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其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其有偿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
4.委托合同为诺成性且不要式的合同,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