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之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15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3.在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用人单位应当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
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4.此外,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将劳动者的档案转入新用人单位或者移交当地指定的部门。
对于因违纪被开除、除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