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约定和法定情形。例如,不可抗力、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等情况均可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此外,不定期合同也可在通知对方后在合理期限内解除。
合同终止后,虽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当事人仍需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如通知、协助和保密等。
此外,合同终止并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为防止对方不知而继续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害,应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