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实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成立后定做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工作的义务;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