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只有达成订立合同一致的,那么才有可能实际的订立合同。
下列情形不适用口头合同:
1.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涉外合同;
3.合同金额巨大,签订口头合同风险较大的合同;
4.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