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如《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违约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情况下的解除权行使,需以催告为前提。
三、不宜继续履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合同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三项中的合理期限,如《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需注意即便是违约方也可以依据本条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