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和先合同义务的界定,可将发生缔约当事人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加以具体化,这就是协力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6]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
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