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纯获利、无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合同生效。
3、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2、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3、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