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我国民法中确立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相关理论,并在《民法通则》作出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对此予以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照法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欠缺民事行为行为能力能力的行为。
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然人实施民事行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①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外缔结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
①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③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人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