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一般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合同关系中,若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相对方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追究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但如果合同相对方与分公司明确约定由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且总公司未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况,那么在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剩余部分可能需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补充责任,具体需视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定。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通常需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从法律角度看,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个整体。当分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可要求总公司偿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一般会支持债权人向总公司主张权利。
比如,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债务,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公司需以自身财产补充清偿。这是基于法人制度的原理,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防止分公司利用独立名义逃避债务,确保债务得到有效履行。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管理关系向分公司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