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七十二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当股东打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这些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应先尝试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债务承担
1.股权转让中,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债务追索,并且这些债务是实际权利人的,那么这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
(2)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被明确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中。
2.如果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披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这将被视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并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债务追索,将可能对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利益和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