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权是以无偿转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人的恶意转让行为,并要求其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权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有: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以公司的净资产额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3.以股权资产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当事人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