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签名是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供的资料。个体工商户不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核准后保留期为六个月,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公司名称核准有如下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