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实行当场核准制
1、提交文件、证件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重新出具《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字号授权许可
使用投资人自然人姓名、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使用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权利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权利证书。自然人投资人退出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核准人应当在《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审核意见表》中“备注”栏记载授权许可情况。
3、名称有效期
(1)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2)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申请名称延期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4、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