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压制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剥夺知情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剩余索取者,公司具体经营状况与其个人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股东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及盈亏状况的知悉,可以相应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此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得更为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且由于其公司“人合性”特征明显,股东之间视对方为可信任的“合作伙伴”。基于此种理由,每个股东都应该可以知道其他本人没有参与的公司事务具体进展情况。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及第151条均赋予股东查询、复制及质询等知情权,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单一和宏观,造成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剥夺小股东知情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现实中,实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常常回绝小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要求,或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不办,迫使小股东不得不诉求高昂且耗时漫长的司法程序来实现自己知情权,这对经济实力本就处于劣势的小股东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而且更为甚者,大股东向小股东做虚假报告、提供不真实资料,尤其在我国这样公司财务制度不完善的大环境中,许多小公司通常都有“内”、“外”两本账。“内帐”记载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供公司控制者查阅使用;“外帐”体现公司不真实的财务状况,此时,大股东完全可以利用“外帐”向小股东、工商管理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在此种情形下,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便无从谈起。
(二)拒不分配股利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在公司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也是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最基本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获取股利是股东重要期待之一。然而,传统公司法对干预公司股利分配纠纷持消极、谨慎态度。许多国家公司法学者认为,是否分配股利纯粹属于公司商业行为,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现状、未来业务发展及投资需要来决定是否分配股利以及分配的额度。法官不能代替公司作出这种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