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价款支付期限
外资并购交易中非常常见的价款支付安排是,交割时支付一部分价款,交割后某一时点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可见,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应当在3个月内(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意味着余款项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虽然上述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支付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实践中,笔者经办过的案例,审批机关一概要求外国投资者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某种程度上是对中方投资者的保护。